你是否正在被这些法律纠纷困扰?

更新时间:2018-05-10 16:05:47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作为一种的新的通讯方式,因其便捷性和高效性成为受众极广的交流方式。通过微信由发的经济案件开始增多。在微信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聊天记录,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呢?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表示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指的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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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人数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然微信作为证据得到采信,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证明微信使用双方的身份;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就目前而言微信证据的发展是必然的,是适应社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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