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永实务——代位执行其实没那么难搞

更新时间:2018-10-09 20:07:13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作者:潘湖边

近年来,为了解决民商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银行、工商等多部门推出了一些列措施,以提高执行结案率,虽然这些措施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实务中,对第三人的代位执行虽然于法有据,而且看似易行,但实际成功率却很低,少有执行到位的案例,本文分享一个对第三人执行成功的案例,为代理执行案件尤其是对第三人代位执行提供一点参考。

案例简介

A公司对B公司享有设备尾款(质保金)120余万元债权,B公司逾期付款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A公司胜诉结案后,B公司仍没有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催告无果,A公司遂委托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对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

由于知晓B公司几无实体资产可供执行或保全,针对B公司作为贸易公司的特点,我们将重点放在了B公司的业务链条上,通过对B公司潜在合作单位的走访,我们幸运的找到一家B公司设备的买家C公司,刚好C公司也扣着B公司巨额质保金即将到期但还未支付,至此,本案的工作重心转化为了如何取得C公司扣留的B公司的这笔质保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实践操作

本案法律关系非常清晰,按照法律规定,A公司可以请求法院下通知要求C公司向A公司支付款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顺利。

一方面执行法官没有过此类情况的办理,因此迟迟未能下达协助执行通知,如此,该笔资金随时面临着被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提走的风险;在法院对C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C公司又给我们提出了难题,首先是付款方式上,C公司提出组合付款的要求,即票据+现金+债权利益。

其次,C公司提出要分期付款,由于A公司与C公司都是实体产业经营者,资金流量困难可以理解,因此我们征求了A公司的意见后同意分期付款,但对C公司提出的票据和债权利益支付方式,尤其是继续转让部分债权的提议不能接受,也不符合法律精神。

最终经过近两个月的反复协调并在C公司法律顾问的帮助下,才达成了现金加汇票的支付方式,并最终得到清偿,除全额收回120余万的本金外,我们还为当事人全额收取了100余万元的违约金,如果直接从B公司处实现债权是不可能收取全额违约金的。

心得体会

本案的结果虽然还算理想,但现实中办理代位执行普遍不太容易,本案成功的两个关键是遇到了一位好法官和一位好同行(可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作很重要),这里简单分享本案执行成功的几点感想:

1、当事人的支持和理解至关重要,必须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得到当事人的绝对支持。

本案中B公司实则一皮包公司,名下除了两辆老掉牙的汽车外没有任何实体资产,但我们对B公司经营内容、范围进行分析后认为B公司高度可能与其他公司存在未完结合同的情况,也即有质保金尚未收取,将利弊跟当事人分析沟通后,当事人如梦初醒,意识到B公司扣着A公司质保金的同时很可能也被其他公司扣着质保金,由此,当事人从各方面全力支持我们开展财产线索的排查工作,为我们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2. 评估第三人是否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代位执行案件中,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就是评估第三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能力的话,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还可能因为陷入与第三方公司的代位执行法律关系导致错过对其他具有支付能力公司的及时主张,一般而言,在评估过程中要注意第三方公司的性质、行业势态、经营现状,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实地进行一些外围走访来核实。

3. 勤于跟法官对接

笔者曾在执行局实习数月,深知执行工作的不易和执行法官的办案心态,不要期待自己的案子被法官优先考虑,只有自己去刷存在感(催)才能推进案子的执行进度,代位执行案件涉及第三人“债权期限”的问题,因此需要法院的积极配合才能在第一时间保全目标资产,防止被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提走,当然,前期务必要准备好涉案的相关基础材料,以便执行法官能够快速捕捉、理解申请人想表达的信息。

4. 视情况与法官沟通协助执行通知的具体内容

本案给C公司的协执通知表述为“期满后不得直接向B公司偿还,应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将尾款支付给A公司”的意思,没有对支付的方式进行表述,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C公司对支付方式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本案中,C公司还提出过要直接付款给法院,但法院不接受汇票方才作罢),因此,在类似案例中建议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尽量与法官协调将协执通知具体化。

5. 让当事人查验并决定是否接受汇票

汇票大量存在于大宗商事交易领域,但鉴于汇票的承兑性质,承兑人的类型和能力对汇票的流通性会产生一定影响,当事人对不同类型的汇票的接受程度是不一致的,但如果第三人提出用汇票进行支付,在债权人没有其他更好的受偿渠道的情形下又不好拒绝,因此,代理人必须先让第三人提供汇票样式供审查,并让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接受该票。

6. 珍惜和同行的沟通机会

本案取得良好执行效果的一个积极因素是得到了C公司顾问律师的“支持”,C公司从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起就各种不配合,后期我们跟C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沟通,通过他将利害关系跟C公司进行了说明后,C公司才改变了之前不配合的态度,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不得不感慨还是同行好交流,如果是当事人双方或者我们直接跟C公司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对话,可能过程还会更波折一些。

以上是笔者办理本案的一点心得体会和经验总结,本案表明执行过程中的代位执行是完全可行的,从本案的代位执行效果来说也比直接跟被执行人有条件的和解要理想得多,因此,在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若有类似线索完全值得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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