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高空抛物砸中的“锦鲤”,你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8-10-23 19:50:44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作者:尹艺霏

前不久的某天晚上,笔者在回家的路上途径某一住宅,正感叹旁边跳广场舞的老人们精力旺盛,突然一团黑色的物体从天而降,嘭地一声掉落在笔者正前方的地上,碎鸡蛋、碎玻璃等垃圾散落一地。我抬头望了望如此高的楼层,一颗鸡蛋足以致命,更不必说如此分量的垃圾。那天晚上,笔者差点成了被高空抛物砸中的“锦鲤”。

高空抛物的场景,其实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其危害程度更是不容小觑,但为何仍有此现象频繁发生?究其原因,大多数人都是置身事外或有惊无险,也更多的是因为不清楚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告知更多的人,以达到帮助受害者维权及一定程度上遏制高空抛物现象发生的目的。

一、高空抛物侵权的法律依据及赔偿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尽管学界中对该条规定的公平性存疑,但理论上的争议不在本文讨论之列。笔者试图从侵权构成要件的角度对该规定作出解读:

↓↓↓

1、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构成要件中的行为

这里的行为必须是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坠落,如果并非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如被在地面的加害人投掷的物品砸伤,而被侵权人误以为是高空抛物所致,则不能适用本条主张侵权赔偿,即无法请求所有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抛掷物或坠落物的证明需要达到“物品来源唯一且确定”的标准。

2、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

在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中,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要具有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

但高空抛物侵权则不同,在高中抛物侵权中,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实质的因果关系,甚至不要求责任承担者实施了加害行为,用通俗的话解释,被害人请求你承担赔偿责任,并不用证明侵权行为就是你实施的,即无因有果,也应承担责任。因此该条规定中侵权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属于一种可能的因果关系,而并非实在的。

3、关于赔偿主体

该条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原则上赔偿主体为具体侵权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者在实务中更为多见。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不是指某一楼的所有住户,结合生活经验及相关证据,确定范围后由范围内的住户按比例对被侵权的损失金额进行分担,当然如果后面确定了具体的侵权人,可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关于赔偿主体的规定,对于建筑物坠落物品侵权的行为,让所有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确有失公正,但对于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能够起到相应限制的效果。

4、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能成为高空抛物侵权的赔偿主体?

诸多当事人认为物业对小区负有全面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法律规定中尚无定论,物业公司作为侵权案件中善意的第三人,很难避免高空抛物这种突发行为的发生,即使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也无法制止侵权的发生,因此不能主张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

二、高空抛物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取证

1、关于可能的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证据

此部分证据,应当由被侵权人进行举证,但除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外,当事人对其他证据的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在遭受高空抛物的伤害时,应当立即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等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不仅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且能够获取到该楼住户的相关身份信息,更方便民事诉讼的提起。关于损害后果的取证则较为简单,例如病历、鉴定意见等都能够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以及确定损失金额。

2、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该条规定中的“主张”指积极事实,对于消极事实,无需提供证据证明,积极事实通常可以理解为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如借了钱、打了人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举证规则属于一般举证规则的例外,即对于“自己不是侵权人”这样的消极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反之,被侵权人则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该条规定则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依据该条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针对这一规定,建筑物使用人可以提供车票、机票、公司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自己在案发时间段未在建筑物内,达到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目的。

↓↓↓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高空抛物的侵权诉讼多以“无明确被告”裁定驳回起诉,而现在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为高空抛物的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是让善意的住户承担责任有失公正,一方面是受害者诉求无果。

“锦鲤”被从天而降的物品砸中后,也许能够通过合理的取证为自己争取到一定赔偿,但亡羊补牢却不是法律人希望看到的。我们都愿善良的人不被法律亏待,也期望抛物之手能被有力约束,或自己,或法律。

●相关案例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2017)陕01民终462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7)湘01民终7037号

恢复原状纠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109号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53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