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74.331立方米,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缓刑!

更新时间:2021-06-08 09:52:11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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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司法机关对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越发重视。3月,在一审中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蔡某国通过其家属委托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谢亮律师和徐国华律师,为其在二审中辩护。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我所两位律师的辩护,二审法院改判判处蔡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因具有“惩防并举,修复优先”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典型意义,同时入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蔡某国系重庆市城口县厚坪乡村民。2018年5月,林主唐某业和李某春先后将各自火烧迹山林出售给蔡某国,双方约定由林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次月,唐某业和李某春将各自申办的活立木蓄积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交予蔡某国。同年7月,蔡某国携带油锯前往位于重庆市城口县厚坪乡庙坪村4组小地名张家湾的山林砍伐林木,共计砍伐杉木、马尾松614株。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中鉴定,涉案林木活立木蓄积为74.331立方米,数量巨大,判决被告人蔡某国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判决后,蔡某国不服,通过其家属委托我所谢亮律师、徐国华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为其辩护。

谢亮 官网.jpg

徐国华官网.jpg

案情分析:

谢亮、徐国华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第一时间阅卷和会见嫌疑人,第二日一早便赶往重庆市万州区进行了阅卷工作,阅卷了解案情后便立马赶往重庆市城口县会见嫌疑人蔡某国。同时,由于嫌疑人关押在城口县看守所,而作为二审法院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我所谢亮、徐国华律师在之后的多次会见、取证、与办案人员交流的工作中都是凌晨5点出发,奔波于重庆主城、城口县、万州区三地,完成一天的工作时已是晚上8、9点钟。经过多次会见嫌疑人、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和缜密的案情分析,两位律师对本案定罪部分无异议,但对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蔡某国实际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并未达到74.331立方米

(1)2018年12月,唐某业为蔡某国补办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5立方米采伐蓄积应从蔡某国的犯罪蓄积中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只有在采伐“数量”超过许可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对于采伐“时间”并不是入罪的理由。故,该5立方米的蓄积虽然是事后唐某业补办的,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不管采伐证中的采伐时间是否已过,均可以扣除采伐证中载明的数量;

(2)除蔡某国采伐外,该片林地还被他人采伐过,该部分不应算作蔡某国的犯罪蓄积。涉案林木被火烧过,包括蔡某国在内的当地100-200名村民采用挖取隔离带的方式共同参与扑火。在挖取隔离带时,必然采伐大量林木,在林业局对蔡某国滥伐的林木点数过程中,并未扣除因灭火而采伐的树木。一审法院的重要证据《伐桩检尺表》中对唐某业一年前采伐的林木蓄积数量为8棵,但据蔡某国当庭供述,唐某业采伐的树木实际上有三十多棵,所以也存在错误的可能。另,案涉林地属于开放性林地,并无专人看护或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林地采伐。那么,可能存在从火烧开始到林业局的人员去现场点数之前,涉案林木可能被其他人盗伐过,但计算入了蔡某国的犯罪积蓄中;

(3)蔡某国采伐树木的时间与鉴定中心鉴定采样的时间相距一年,在这一年里,作为比对材料的林木肯定有了相应的生长,鉴定所依据林木的地径、胸径、树高等指标肯定也有所增加,但鉴定机构并没有计算树木的生长量,且蔡某国所砍树木为火烧林,该林木的树枝、树叶全部烧毁,只剩树干,即使按照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活林木计算蓄积,那么,也只应当按照活林木的树干计算蓄积。但鉴定机构除了计算树干的蓄积,还计算了林木树枝的蓄积。显然,鉴定结论载明的蓄积比蔡某国所砍的火烧林蓄积更高。故,鉴定结论中载明的蓄积并不能准确的反映出蔡某国滥伐的蓄积。

2.蔡某国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的情形

(1)由于蔡某国采伐的是火烧林,该火烧林根本无法继续存活,虽然也构成了犯罪,但这与直接采伐活林木从主观恶性上看无疑较小;

(2)林主和蔡某国沟通、协商的过程中,林主一直承诺会给蔡某国办理相应的采伐许可证,但是林主在给蔡某国办理了部分采伐许可证后并未继续积极为其办理后续的采伐许可证,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林主对本案的发生也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过错;

(3)蔡某国系初犯偶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城口县厚坪乡白鹤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蔡某国是一个乐善好施、心地善良的好人,也是城口县厚坪乡白鹤村公认的先进村民代表人物;

(4)蔡某国愿意积极认缴罚金,愿意真诚悔改;

(5)蔡某国具有自首情节;

(6)蔡某国认罪态度好,不仅主动到案,且案发后由始至今均如实供述,加之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尤其通过此次关押,足以使其吸取教训,痛改前非,绝不再犯,有缓刑条件;

判决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从蔡某国的犯罪蓄积中扣除唐某业为其补办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5立方米采伐蓄积,认为蔡某国采伐的林木系过火林木,其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悔罪,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愿意积极实施生态修复,并与城口县林业局、基层政府、村委会达成了《生态修复协议》;城口县司法局认为蔡某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二审改判蔡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对于犯罪分子,我们坚持刑罚的结果正义,同时也要坚持给犯罪分子充分表达其意见的程序正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在于能帮助法院发现真实,能协助无辜之人平反,能保护有罪之人的应有权利。本案不仅是人民法院坚持“惩防并举,修复优先”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同时也体现了我所律师通过追求“程序正义”和最优“结果正义”的方式,和司法人员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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