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婴幼儿可以判死罪

更新时间:2018-03-26 09:16:43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相信几年前有关“打拐”题材的电影亲爱的,大家都有所熟悉。将他人婴幼儿拐骗贩卖,不仅伤害、影响了原生家庭一辈子,甚至被拐儿童的心理也会产生一定的变化。为了给贩卖婴幼儿的犯罪人警醒,针对这类型的案件,我国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欺骗手段使其离开监护人,视为偷盗婴幼儿刑法罪。

司法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为儿童。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叫幼儿。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以5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以贩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情徒刑,并处以罚金并没收财产。情况严重者处以死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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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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