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07-03 17:06:58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04民初1218号

原告李某,女性,汉族,1969年0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代理人彭承林,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性,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斌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彭承林、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双方于2004年3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原告为保护自身安全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分别于2014年10月7日、2015年5月20日、2016年3月14日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原告的人身安全,并且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其收入全部归原告保管,且其与原告共同将原告女儿养大,被告母亲房子出售所得款项用于给养女购置房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数次争吵。2014年10月7日,李某报警,经核实,双方因离婚产生纠纷;2016年3月14日凌晨,周某某在大渡口区古渡春色5-3-12号家中将李某头部撞伤,李某到大渡口区人民医院经查体为头枕部有一伤口长约2厘米,深0.3厘米,局部肿胀、渗血,伴一包块3.5*3.5*1.5厘米,质软,压痛,被诊断为头皮挫裂伤伴血肿。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病历、报警记录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周某某在家中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李某头皮挫裂伤伴血肿,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与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由李某垫付,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周某某支付李某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判决生效之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敖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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