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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
    张波与酉阳县三花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丁君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9105号 原告张波,男,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黑山镇北门村石笋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808033618。 委托代理人谢亮,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三花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酉阳县小坝全民创业园一期42号,注册号500242000004202。 法定代表人潘冬英,董事长。 被告丁俊麒,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机械新村116幢甲单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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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
    肖靖与牟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江法民初字第09826号 原告肖靖,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余波、张露月,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湘涛,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肖靖与被告牟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靖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湘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靖诉称,2014年3月20日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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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
    谭波与邹星海,邹云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渝0234民初898号 原告谭波,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代理人谭顺超,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系原告谭波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代福,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云和,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开友,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星海,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代理人邹云平,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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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
    覃群与张宝瑛,赖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08民初975号 原告覃群,女,1956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松桥路。 委托代理人谢亮,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谢勇,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 被告张宝瑛,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 原告覃群诉被告赖谢勇、张宝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赖谢勇、张宝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7月28日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群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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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
    上海沪西状元楼贸易有限公司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沪西状元楼贸易有限公司马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浏翔公路3085号。 负责人: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辛锋,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沪西状元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晓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辛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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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
    李克成与欧远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成(系原璧山县新潮皮鞋厂业主),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代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远洪,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亮,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茂红,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克成与被上诉人欧远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璧法民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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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
    冯高洋与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江法民初字第07906号 原告:冯高洋,女,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余波,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露月,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奎,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原告冯高洋诉被告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高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露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高洋诉称: